新市簡易庭105年度新簡字第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25 日
- 法官夏明宇
- 法定代理人黃傳錦
- 原告李席程
- 被告世祥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人、楊依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新簡字第157號原 告 李席程 被 告 世祥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傳錦 被 告 楊依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世祥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伍萬元,及各自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七、十、十一、十二號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六釐計算之利息。 被告楊依潔、世祥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各自如附表編號五、六、八、九號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六釐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肆仟參佰柒拾伍元,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陸拾元由被告世祥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楊依潔連帶負擔,餘由被告世祥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 告於民國(下同)105年5月11日當庭撤回如起訴狀附表所示編號2、3號所載發票人為世祥餐飲冷凍設備之票款請求部分起訴,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持有被告世祥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金額共新台幣(下同)245萬元,依法被告世祥國際企業 有限公司即有給付票款之責。又被告楊依潔於附表編號5 、6、8、9四紙支票背書,金額共計150萬元,依法應與發票人共同給付票款,爰依法起訴請求如聲明所示。 (二)並聲明: 1.被告世祥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235萬元,及各自 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釐計算之 利息。 2.被告楊依潔應給付原告150萬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 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釐計算之利息。 3.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4.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陳述或答辯。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公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謄本等文件為證,而被告復未到庭為有利於己之陳述或主張,亦未提出任何相關證物已供本院參酌,是依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此外,原告所提如附表編號4支票所載發票日為104年4月31 日為曆法上所無,依司法院(51)台函民字第5047號函釋意旨,可解為以該月之末日為發票日,並與說明。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即屬正當,應予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 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此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除原告支出第一審裁判 費用24265元及申請影印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費用110元外,兩造並無其餘費用之支出,是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4375 元。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任婉筠 附表: ┌─┬─────┬───────┬────────┬───────┬─────────────┐ │編│支票號碼 │金額 │付款人 │發票年月日(民│付款提示日/利息起算日 │ │號│ │ │ │國) │ │ ├─┼─────┼───────┼────────┼───────┼─────────────┤ │1 │LD0000000 │新臺幣伍萬元 │華南銀行永康分行│104年2月28日 │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 │ │ │ │ │ │ ├─┼─────┼───────┼────────┼───────┼─────────────┤ │2 │LD0000000 │新臺幣伍萬元 │同上 │104年3月31日 │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 │ │ │ │ │ │ ├─┼─────┼───────┼────────┼───────┼─────────────┤ │3 │LD0000000 │新臺幣伍拾萬元│同上 │104年4月2日 │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日 │ │ │ │ │ │ │ │ ├─┼─────┼───────┼────────┼───────┼─────────────┤ │4 │LD0000000 │新臺幣伍萬元 │同上 │104年4月30日 │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 │ │ │ │ │ │ │ │ ├─┼─────┼───────┼────────┼───────┼─────────────┤ │5 │LD0000000 │新臺幣貳拾伍萬│同上 │104年5月6日 │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六日 │ │ │ │元 │ │ │ │ ├─┼─────┼───────┼────────┼───────┼─────────────┤ │6 │LD0000000 │新臺幣肆拾萬陸│同上 │104年5月25日 │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 │ │仟捌佰元 │ │ │ │ ├─┼─────┼───────┼────────┼───────┼─────────────┤ │7 │LD0000000 │新臺幣伍萬元 │同上 │104年5月31日 │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 │ │ │ │ │ │ ├─┼─────┼───────┼────────┼───────┼─────────────┤ │8 │LD0000000 │新臺幣肆拾叁萬│同上 │104年6月17日 │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 │ │ │ │肆仟貳佰元 │ │ │ │ ├─┼─────┼───────┼────────┼───────┼─────────────┤ │9 │LD0000000 │新臺幣肆拾萬玖│同上 │104年6月23日 │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 │ │仟元 │ │ │ │ ├─┼─────┼───────┼────────┼───────┼─────────────┤ │10│LD0000000 │新臺幣伍萬元 │同上 │104年6月30日 │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三十日 │ │ │ │ │ │ │ │ ├─┼─────┼───────┼────────┼───────┼─────────────┤ │11│LD0000000 │新臺幣伍萬元 │同上 │104年7月31日 │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 │ │ │ │ │ │ ├─┼─────┼───────┼────────┼───────┼─────────────┤ │12│LD0000000 │新臺幣伍萬元 │同上 │104年8月31日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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