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5年度新簡字第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新簡字第179號上 訴 人 黃火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隆精工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9,934元(即 上訴人敗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