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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05年度新簡字第17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李音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新簡字第179號

上訴人
黃火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隆精工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9,934元(即上訴人敗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法 官 李音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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