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05年度新簡字第42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新簡字第421號
- 原告
- 張秋鳳
- 被告
- 千澄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信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3日以105年度新簡補字第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4,461元,該裁定於同年8月25日由其住所受僱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截至同年9月21日止,原告仍未補繳上開裁判費,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等件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