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5年度新簡字第4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新簡字第445號上 訴 人 洪將原即光翔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妙珊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