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新簡字第464號
- 原告
- 吳糧源
- 被告
- 林依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係在屏東縣○○鎮○○路0號,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