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5年度新簡補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新簡補字第2號原 告 張秋鳳 被 告 千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千澄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參拾玖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肆仟肆佰陸拾壹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