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05年度新簡補字第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新簡補字第2號
- 原告
- 張秋鳳
- 被告
- 千澄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信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千澄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參拾玖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肆仟肆佰陸拾壹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