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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簡易庭105年度新簡補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
    夏明宇
  • 法定代理人
    陳信誠

  • 原告
    張秋鳳
  • 被告
    千澄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新簡補字第2號原   告 張秋鳳 被   告 千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千澄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參拾玖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肆仟肆佰陸拾壹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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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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