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5年度新簡補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新簡補字第3號 原 告 陳嘉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原創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李祖嘉間請求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設台南市○市區○○路00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