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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新簡補字第3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葉淑儀

原告
陳嘉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原創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李祖嘉間請求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設台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法 官 葉淑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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