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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06年度新勞小字第9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李音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勞小字第9號

原告
黃國育
被告
候鳥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孟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兩造僱傭契約終止之緣由尚有應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法 官 李音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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