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6年度新勞調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15 日
- 法官葉淑儀
- 當事人蘇怡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勞調字第2號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蘇怡昇 訴訟代理人 莊信泰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漢科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27日本院移轉管轄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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