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06年度新小字第53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新小字第53號
- 原告
- 曹永源即惟盛企業社
- 被告
- 華洲自動化系統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明哲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新小字第53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下午5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柒佰伍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 由 要 領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05年5月31日起至同年9月20日止,陸續向原告訂製鐵製模具一批,由原告提供原物料,再按被告所需規格及尺寸施工製作,此應係承攬與買賣混合契約性質之製作物供給契約,雙方合意報酬共計新臺幣(下同)33,750元。原告依約交付前開產品與被告後,多次向被告請求支付承攬報酬,至今仍未獲給付等節,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訂製模具資料影本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