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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06年度新小字第53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李音儀李音儀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新小字第53號

原告
曹永源即惟盛企業社
被告
華洲自動化系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哲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新小字第53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下午5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柒佰伍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 由 要 領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05年5月31日起至同年9月20日止,陸續向原告訂製鐵製模具一批,由原告提供原物料,再按被告所需規格及尺寸施工製作,此應係承攬與買賣混合契約性質之製作物供給契約,雙方合意報酬共計新臺幣(下同)33,750元。原告依約交付前開產品與被告後,多次向被告請求支付承攬報酬,至今仍未獲給付等節,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訂製模具資料影本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李音儀

  書記官 蘇豐展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蘇豐展

法 官 李音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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