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06年度新簡字第14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簡字第14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謝福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鄉樺建設有限公司、洪榮章、洪堂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參拾壹萬捌仟柒佰伍拾伍元,應徵上訴費用伍仟壹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