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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06年度新簡字第155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葉淑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簡字第155號

原告
台灣興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廣宇
被告
福隆尖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子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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