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新市簡易庭106年度新簡字第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7 日
  • 法官
    葉淑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簡字第155號反訴原告即 被   告 福隆尖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子良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台灣興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7,3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1,6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 ○○路00號)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新市簡易庭106年度新簡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