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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06年度新簡字第155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葉淑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簡字第155號

反訴原告即

被告
福隆尖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子良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台灣興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7,3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6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法 官 葉淑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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