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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06年度新簡字第37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葉淑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簡字第379號

原告
昇昇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國友
送達代收人
黃文意
被告
共好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玲
訴訟代理人
柯宗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後未繳納裁判費,本院遂於民國106年9月12日通知原告於文到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10元,逾期即駁回其訴,該通知並於106年9月14日合法送達,然原告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其所為起訴,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法 官 葉淑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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