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06年度新簡字第44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簡字第445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訴訟代理人
- 葉展豪
- 被告
- 慧能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佩娟
- 被告
- 築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維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被告慧能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業已於民國107年2月12日解散,該公司有無向法院申請選任清算人不明,本院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