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06年度新簡字第445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葉淑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簡字第445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葉展豪
被告
慧能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佩娟
被告
築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維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被告慧能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業已於民國107年2月12日解散,該公司有無向法院申請選任清算人不明,本院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新市簡易庭106年度新簡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