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06年度新小字第294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新小字第294號
- 原告
- 金三角辦公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永昌
- 訴訟代理人
- 李家溱
- 訴訟代理人
- 方文賢律師
- 被告
- 瀚龍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淑賢
詹德煌
汪清明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新小字第294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下午5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伍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