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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06年度新小字第324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葉淑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小字第324號

原告
起將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振隆
訴訟代理人
蔡世宇
被告
仟羽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嘉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零六年九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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