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6年度新小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4 日
- 法官李音儀、李音儀
- 當事人曹永源即惟盛企業社、華洲自動化系統工程有限公司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新小字第53號原 告 曹永源即惟盛企業社 被 告 華洲自動化系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哲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新小字第53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於中華 民國106年2月14日下午5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 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音儀 書記官 蘇豐展 朗讀案由兩造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柒佰伍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領 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05年5月31日起至同年9月20日止,陸續向 原告訂製鐵製模具一批,由原告提供原物料,再按被告所需規格及尺寸施工製作,此應係承攬與買賣混合契約性質之製作物供給契約,雙方合意報酬共計新臺幣(下同)33,750元。原告依約交付前開產品與被告後,多次向被告請求支付承攬報酬,至今仍未獲給付等節,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訂製模具資料影本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金額,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 記 官 蘇豐展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書 記 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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