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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06年度新救字第10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李音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救字第10號

聲請人
鄭俐穎
相對人
晉新健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柔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106年度新勞簡字第10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已明訂。稽其立法理由,乃鑑於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之訴訟救助亦以無資力為前提,而法律扶助之申請人,既符合該法所定無資力之要件,而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有無資力,允宜無庸再審查,以簡省行政成本,並強化訴訟救助之功能,爰刪除但書規定,並參考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定除有顯無理由之情形外,法院應准予訴訟救助,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相對人請求給付工資,經調解未果,有提起訴訟之必要。而聲請人已向本院提起給付工資等之訴訟,因聲請人目前育嬰留職停薪,實無資力負擔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准予全部扶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聲請就給付工資等事件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現由本院106年度新勞簡字第10號受理中,業經調閱該訴訟卷宗後查證屬實。又聲請人以其無資力,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一情,亦據其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1份為證,且觀之該詢問表所載聲請人可處分之收入及資產均低於可處分之上限,足認聲請人陳稱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情,應堪採信。再者,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給付工資等事件,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起訴狀及相關卷證資料所示,並非訴訟顯無理由或顯無勝訴之望。是揆諸前揭法條之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法 官 李音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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