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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06年度新簡字第10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李音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簡字第102號

原告
陳壽庭
被告
國郡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李國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原告具狀撤回,故應再開言詞辯論。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法 官 李音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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