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6年度新簡字第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簡字第14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福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鄉樺建設有限公司、洪榮章、洪堂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參拾壹萬捌仟柒佰伍拾伍元,應徵上訴費用伍仟壹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