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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簡易庭106年度新簡字第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官
    葉淑儀
  • 法定代理人
    甘廣宇、蔡子良

  • 當事人
    台灣興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福隆尖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簡字第155號原   告 台灣興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廣宇 被   告 福隆尖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子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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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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