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6年度新簡字第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簡字第155號原 告 台灣興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廣宇 被 告 福隆尖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子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