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6年度新簡字第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簡字第155號反訴原告即 被 告 福隆尖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子良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台灣興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7,3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1,6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 ○○路00號)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