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新簡字第197號
- 原告
- 郭若盈
- 訴訟代理人
- 戴泳育
- 被告
- 安德烈系統櫥櫃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庹榮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票面金額」欄所示金額,及分別自如附表「提示日」欄所示日期起至清償日止,各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113條準用同法第79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已於民國106年2月13日經臺南市政府以府經工商字第10600023320號函解散登記在案,該公司股東僅有兼任董事之庹榮峰等情,有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被告章程及股東同意書各1份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依上述規定,被告於解散後,應行清算程序。又被告於本院並未曾有清算相關事件繫屬,有本院新市簡易庭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姓名查詢1份存卷可憑。而兩造既仍有本件爭執未決,足認被告並未完成清算程序,其法人格尚未消滅,自有當事人能力。而被告之股東僅庹榮峰一人,是本件應以庹榮峰為被告之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持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紙,票面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442,600元,詎原告於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竟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理由遭退票,爰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按稱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4條第1項、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44條準用同法第85條第1項、第13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所簽發之如附表所示支票3張,屆期提示卻因存款不足、拒絕往來戶而均不獲兌現等情,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3張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或陳述,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依前開說明,被告既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自應就系爭支票之文義負責,並依前揭規定計付利息。是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票款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又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訴訟費用經核為4,85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而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爰依上開規定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又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所定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如主文第3項所示。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 付款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提 示 日 ││ │ │ │ │ (新臺幣) │ │ │├──┼─────┼────┼──────┼─────┼─────┼──────┤│ 01 │安德烈系統│新光銀行│106年1月6日 │136,500元 │VX0000000 │106年1月6日 ││ │櫥櫃企業有│永康分行│ │ │ │ ││ │限公司 │ │ │ │ │ │├──┼─────┼────┼──────┼─────┼─────┼──────┤│ 02 │安德烈系統│臺灣中小│106年1月24日│156,000元 │AF0000000 │106年1月24日││ │櫥櫃企業有│企業銀行│ │ │ │ ││ │限公司 │安平分行│ │ │ │ │├──┼─────┼────┼──────┼─────┼─────┼──────┤│ 03 │安德烈系統│ 同 上 │106年2月14日│150,100元 │AF0000000 │106年2月14日││ │櫥櫃企業有│ │ │ │ │ ││ │限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