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06年度新簡字第37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簡字第379號
- 原告
- 昇昇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國友
- 送達代收人
- 黃文意
- 被告
- 共好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美玲
- 訴訟代理人
- 柯宗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後未繳納裁判費,本院遂於民國106年9月12日通知原告於文到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10元,逾期即駁回其訴,該通知並於106年9月14日合法送達,然原告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其所為起訴,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