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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07年度新勞簡字第3號

給付加班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新勞簡字第3號

上訴人
柯超元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星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台灣星

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7年10月17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1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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