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07年度新小字第319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新小字第319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訴訟代理人
- 王婉馨
- 訴訟代理人
- 周侑增
- 訴訟代理人
- 高義欽
- 被告
- 永益鑫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乃鳳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新小字第319號給付扣押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中午12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附表:新臺幣肆萬伍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