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07年度新小字第490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新小字第490號
- 原告
- 鷹萬體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玫玲
- 訴訟代理人
- 劉幸眞
- 被告
- 博迪創意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慶璋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新小字第490號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中午12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