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07年度新簡字第15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新簡字第154號
- 上訴人
- 洪志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侯坤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24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