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9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07年度新簡字第15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李音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新簡字第154號

上訴人
洪志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侯坤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24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法 官 李音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市簡易庭107年度新簡字第154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