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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簡易庭107年度新勞簡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30 日

  • 上訴人
    柯超元與被上訴人台灣星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人對於民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新勞簡字第3號上 訴 人 柯超元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星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台灣星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17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1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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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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