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7年度新小字第4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8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新小字第490號原 告 鷹萬體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玫玲 訴訟代理人 劉幸眞 被 告 博迪創意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慶璋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新小字第490號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中午12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音儀 書記官 蘇豐展 朗讀案由兩造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 記 官 蘇豐展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書 記 官 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