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07年度新簡字第6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新簡字第6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褚丹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市新化區農會、旭發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許軒豪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45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