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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07年度新簡字第68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葉淑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新簡字第6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市新化區農會、旭發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許軒豪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45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法 官 葉淑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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