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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簡易庭108年度新建簡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1 日
  • 法官
    曾仁勇

  • 當事人
    耀成科技工程行即許文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建簡字第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耀成科技工程行即許文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億土木包工業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9月1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55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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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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