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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08年度新簡字第162號

確認票據權利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曾仁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簡字第16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上穩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良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律渼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票據權利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2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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