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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08年度新簡字第25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夏明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簡字第255號

上訴人即被告
歐捷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敏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茂碩有限公司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23,7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法 官 夏明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徐毓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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