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08年度新簡字第25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簡字第255號
- 上訴人即被告
- 歐捷斯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敏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茂碩有限公司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23,7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