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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簡易庭108年度新簡字第2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3 日
  • 法官
    夏明宇

  • 當事人
    被告 歐捷斯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簡字第255號上訴人即被告 歐捷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敏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茂碩有限公司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23,79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徐毓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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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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