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08年度新簡字第25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簡字第255號
- 上訴人即被告
- 歐捷斯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敏宜
- 被上訴人即原告
- 嘉茂碩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憲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3645元,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8年12月5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