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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08年度新簡字第25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夏明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簡字第255號

上訴人即被告
歐捷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敏宜
被上訴人即原告
嘉茂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憲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3645元,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8年12月5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法 官 夏明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毓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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