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08年度新調字第3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調字第30號
- 抗告人
- 即聲請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相對人
- 加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秋香
- 相對人
- 林秋屏
以上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2月23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繳納調解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下列事件,除有第406條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八、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者,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8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請求確認相對人間之僱傭關係存在,依上開規定,乃為強制調解之事件,而本件聲請人迄今仍未繳納調解費用,故應繳納調解費壹仟元。本院認其抗告有理由,爰由本院撤銷原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