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08年度新調字第30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葉淑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調字第30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
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香
相對人
林秋屏

以上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2月23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繳納調解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下列事件,除有第406條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八、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者,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8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請求確認相對人間之僱傭關係存在,依上開規定,乃為強制調解之事件,而本件聲請人迄今仍未繳納調解費用,故應繳納調解費壹仟元。本院認其抗告有理由,爰由本院撤銷原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徐毓羚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新市簡易庭108年度新調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