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8年度新勞簡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勞簡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唐月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市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5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1,8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