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08年度新小字第6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小字第61號
- 原告
- 興合盛車體工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福爵
- 被告
- 科技之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鴻
- 訴訟代理人
- 蔡明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本件尚有證據應予調查,本院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