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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簡易庭108年度新小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
    葉淑儀

  • 當事人
    興合盛車體工廠有限公司科技之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小字第61號原   告 興合盛車體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福爵 被   告 科技之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鴻 訴訟代理人 蔡明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本件尚有證據應予調查,本院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徐毓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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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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