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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08年度新小字第61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葉淑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小字第61號

原告
興合盛車體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福爵
被告
科技之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鴻
訴訟代理人
蔡明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本件尚有證據應予調查,本院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毓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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