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8年度新建簡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建簡字第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耀成科技工程行即許文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億土木包工業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9月1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55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