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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08年度新救字第8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葉淑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救字第8號

聲請人
丁文德
聲請人
裴義
共同訴訟代理人
戴雅韻律師
相對人
豐盛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憲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裴義自民國99年5月27日起受雇於相對人;聲請人丁文德自104年10月22日起受雇於相對人,聲請人2人自107年1月起每月薪資均為新臺幣(下同)22,000元。相對人規定聲請人2人每日需工作12小時,星期六、日亦需上班,完全無休假,因聲請人2人須看顧5部機器,為避免機器停止運轉,聲請人2人亦無午休時間,中午用餐時仍須看顧機器。詎料,相對人自106年12月起即藉故拖延發放薪資,每次拖延期間長達3個月,近期又以聲請人破壞機器為由,積欠聲請人自107年6月至同年10月21日之薪資及加班費,經台南市政府勞資調解委員會調處,兩造仍無共識,調解不成立。是聲請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請求相對人給付107年6月至同年10月21日之薪資每人各102,903元,及該段期間平日加班費每人各68,200元、該段期間假日加班費每人各26,584元、該段期間例假日應加倍給付之工資每人各11,000元,及聲請人裴義自99年5月27日受雇於相對人至107年10月21日止,未能請休之特別休假93日之特別休假之加倍工資68,200元;聲請人丁文德自104年10月22日受雇於相對人至107年10月21日止,未能請休之特別休假27日之特別休假之加倍工資19,800元,扣除相對人曾給付之60,000元,相對人共須給付聲請人裴義216,887元;給付聲請人丁文德168,487元。惟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乙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審查表(全部准予扶助)以為釋明,堪認聲請人確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再者,本院經審閱上開訴訟卷證,審酌聲請人之起訴理由及其所附證據資料,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揆諸前揭法條之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法 官 葉淑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毓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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