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8年度新簡字第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簡字第165號附帶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綠晶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心如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首都開發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月1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附帶上訴。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5,4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