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9 分鐘讀完 全文 3,0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08年度新簡字第18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李音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新簡字第188號

原告
吳志安
被告
鑫鴻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許鴻獅
被告
陳芊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因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與被告許鴻獅,而執有被告鑫鴻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鑫鴻公司)所簽發,被告許鴻獅、陳芊秀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下稱系爭支票),票面金額共計100萬元。詎原告屆期於108年2月27日提示向銀行提示,竟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108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執票人得不依負擔債務之先後,對於前項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4條第1項、第5條第1項、第6條、第126條、第144條準用同法第85條第1項、第96條第1項、第2項、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持有被告鑫鴻公司簽發,被告許鴻獅、陳芊秀背書之系爭支票2紙,屆期於108年2月27日提示卻因存款不足不獲兌現等情,業據其提出所述相符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紙、借款契約書1紙為證,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任何陳述或聲明,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而被告鑫鴻公司既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被告許鴻獅、陳芊秀則為系爭支票之背書人,依前揭說明,被告3人自應依系爭支票所載文義負票據上責任即應連帶給付系爭支票之票款。又原告請求被告自付款提示日即108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請求之利率及計息起迄日,並未逾其得依上述票據法規定請求之利息範圍。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票款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訴訟費用經核為10,9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別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而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爰依上開規定確定被告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又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聲請供擔保為假執行,即無必要。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背 書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提 示 日 ││ │ │ │ │ │(新臺幣)│ │ │├──┼──────┼──────┼────┼──────┼────┼─────┼──────┤│ 1 │鑫鴻精密科技│臺灣中小企業│許鴻獅、│108年2月27日│ 50萬元 │AH0000000 │108年2月27日││ │股份有限公司│銀行永大分行│陳芊秀 │ │ │ │ │├──┼──────┼──────┼────┼──────┼────┼─────┼──────┤│ 2 │鑫鴻精密科技│臺灣中小企業│許鴻獅、│108年2月27日│ 50萬元 │AH0000000 │108年2月27日││ │股份有限公司│銀行永大分行│陳芊秀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法 官 李音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新市簡易庭108年度新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