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新簡字第240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 訴訟代理人
- 蘇炳璁
- 訴訟代理人
- 胡祐彬
- 被告
- 施千慧
施能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施千慧對原告負有債務,經原告多次催收無果,計至民國108年1月28日止,尚積欠新臺幣(下同)261,480元及利息未清償。被告之被繼承人施王瑞瑛於104年6月9日死亡,遺有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土地、投資等財產為遺產,而被告已於104年8月3日就施王瑞瑛所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原告為實現債權,欲聲請執行被告施千慧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惟因系爭土地於未分割前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依法不得進行拍賣程序,顯已妨礙原告對債務人即被告施千慧債權之實現,原告自得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債務人即被告施千慧,請求分割系爭土地,爰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㈡並聲明:被告公同共有之系爭土地准予分割,分割方法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查原告主張被告施千慧積欠原告261,480元及利息未清償;而被繼承人施王瑞瑛於104年6月9日死亡,被告均為其法定繼承人,施王瑞瑛遺留之不動產僅有系爭土地由被告公同共有等情,業據其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債權憑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被繼承人施王瑞瑛之繼承系統表、施王瑞瑛之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等資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調閱被繼承人施王瑞瑛之遺產稅課稅資料參考清單查核明確,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上開主張為真實。
㈡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而非各個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如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分割遺產,除非依民法第828條、第829條規定,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僅就特定財產為分割,否則依法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請求分割遺產,應以全部遺產為整體分割,不得以遺產中之各個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查本件被繼承人施王瑞瑛除遺有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土地、投資等財產外,尚有附表編號7至8所示之投資財產,有上開施王瑞瑛之遺產稅課稅資料參考清單在卷可憑。而本件被告已就系爭土地為繼承登記,且登記為公同共有,顯見被告並無僅就遺產一部分為分割之意。依上開判決意旨,原告僅得請求被告就公同共有之全部遺產按其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且在遺產分割前,渠等公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系爭土地尚未確定為分別共有前,亦不得遽依民法第823條之規定予以分割。惟原告竟僅主張代位被告施千慧就被繼承人施王瑞瑛之部分遺產即系爭土地訴請分割共有物,揆諸前開說明,顯屬不合。故本件原告之訴顯無理由,應予駁回之。
五、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又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2,87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被繼承人施王瑞瑛之遺產┌──┬──┬──────────────┬──────────┐│編號│種類│ 遺 產 內 容 │應有部分/數量(價值) │├──┼──┼──────────────┼──────────┤│ 01 │土地│臺南市○市區○○段000地號 │公同共有1分之1 │├──┼──┼──────────────┼──────────┤│ 02 │投資│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4,980元 │├──┼──┼──────────────┼──────────┤│ 03 │投資│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6,250元 │├──┼──┼──────────────┼──────────┤│ 04 │投資│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6,840元 │├──┼──┼──────────────┼──────────┤│ 05 │投資│世界先進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6,910元 │├──┼──┼──────────────┼──────────┤│ 06 │投資│萬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6,340元 │├──┼──┼──────────────┼──────────┤│ 07 │投資│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790元 │├──┼──┼──────────────┼──────────┤│ 08 │投資│燿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3,26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