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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簡易庭108年度新簡字第2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官
    夏明宇

  • 當事人
    被告 歐捷斯實業有限公司原告 嘉茂碩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簡字第255號上訴人即被告 歐捷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敏宜 被上訴人即原告 嘉茂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憲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3645元,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 國108年12月5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徐毓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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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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