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08年度新簡字第51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簡字第516號
- 原告
- 程學奕
- 原告
- 朱芸家
- 被告
- 金禾開發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畇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台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29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被告則抗辯稱原告應給付工程款壹節,經查本件民事訴訟裁判,以台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29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