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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簡字第516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盧亨龍

原告
程學奕
原告
朱芸家
被告
金禾開發設計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畇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零九年六月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兩造另有給付工程款事件而由本院以108年度建字第29號審理中,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本件訴訟於上開民事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新簡字卷第133、135頁)。

二、茲查明上開另案民事事件已終結(民國114年1月20日宣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及該另案事件之民事判決書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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