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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簡易庭108年度新簡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0 日
  • 法官
    葉淑儀
  • 法定代理人
    王龍偉

  • 原告
    京上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邱戀柿張榮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簡字第87號 聲 請 人 京上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龍偉 訴訟代理人 林錫恩律師 相 對 人 陳邱戀柿 相 對 人 張榮洲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為民法第6 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及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所明定。可知原告起訴時,如以已死亡之自然人為被告,因無從命補正,法院即應逕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民國106 年度臺抗字第1279號裁定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陳邱戀柿於原告起訴前,已於民國104年7月13日死亡,有個人資本資料1份在卷足據,可知原告起訴時, 乃以已死亡之自然人為被告,揆之前揭說明,因無從命補正,本院自應逕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徐毓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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