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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簡字第87號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葉淑儀

聲請人
京上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龍偉
訴訟代理人
林錫恩律師
相對人
陳邱戀柿
相對人
張榮洲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為民法第6 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及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所明定。可知原告起訴時,如以已死亡之自然人為被告,因無從命補正,法院即應逕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民國106 年度臺抗字第1279號裁定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陳邱戀柿於原告起訴前,已於民國104年7月13日死亡,有個人資本資料1份在卷足據,可知原告起訴時,乃以已死亡之自然人為被告,揆之前揭說明,因無從命補正,本院自應逕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法 官 葉淑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毓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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