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簡字第87號
- 聲請人
- 京上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龍偉
- 訴訟代理人
- 林錫恩律師
- 相對人
- 陳邱戀柿
- 相對人
- 張榮洲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為民法第6 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及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所明定。可知原告起訴時,如以已死亡之自然人為被告,因無從命補正,法院即應逕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民國106 年度臺抗字第1279號裁定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陳邱戀柿於原告起訴前,已於民國104年7月13日死亡,有個人資本資料1份在卷足據,可知原告起訴時,乃以已死亡之自然人為被告,揆之前揭說明,因無從命補正,本院自應逕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