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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新簡字第415號

確認股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盧亨龍

上訴人
即原告
田良貴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健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榮霖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股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4,4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6,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徐毓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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