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新簡字第41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田良貴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健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榮霖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股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4,4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6,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