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161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廖建瑋

上訴人
即被告
葉律緯
即被告
月星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許秋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穎衡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3月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5,956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55,108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法 官 廖建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新市簡易庭110年度新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